【案情】
李女士于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与黄先生结婚后,该房面临拆迁。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36万余元,并将此款存入银行。为解决住房问题,李某用此拆迁补偿款又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李某。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新购房产,李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分歧】
该新购房产为李某与黄某婚后所购置,但购房款却是李某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该新购房产为李某婚前财产所转化而来,是否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与离婚前所形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新购房产系李某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虽在婚后购置,但仍属婚前财产,故离婚时,黄某不能分割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以上可看出,该新购房产并不在其列。
二、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转化,法律尚无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此财产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新购房产所有权登记为李某。我国法律规定,固定资产采用登记制,李某新购房屋的所有权名字为李某,如新购房屋所有权名字为李某与黄某,则对该新购房产的归属可能又有新的疑义,可能生产生李某对自己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一种自主处分,如赠予黄某一半的产权等,现下产权登记并无黄某,则李某并未将房产有重新处分如赠予等意思,故本案中李某婚后新购房产仍应为李某婚前财产。
综上所述,李某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丈夫黄某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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