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陈某首付18.6万、按揭贷款27万元购置一套商品房,2005年3月陈某取得房屋产权证。2005年11月陈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陆续还清贷款及利息共计33万余元。2010年起陈某和李某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9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对所居住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此时该商品房已经增值到60万元左右。
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无论房产是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支付的首付款,由李某在分得房屋财产中扣除;二是认为,该房屋归属于陈某所有,偿还贷款中属于李某的部分,陈某应返还李某;三是认为,该房屋归属于陈某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偿还的房屋抵押贷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期间增值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酌情分得少量增值财产。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陈某在婚前购置房屋且取得房屋产权证,此时房屋已经完成了物权公示,陈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按揭贷款实为其个人债务,婚后李某参与清偿贷款,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陈某个人财产的性质。在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陈某的个人财产,如有剩余未归还的贷款,为陈某个人债务。
其次,《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陈某购置房屋显然是非投资性的房屋,而是用于居住。房屋的增值属于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物的法定孳息属于物的所有权人,当事人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房屋的法定孳息,归所有权人陈某所有。
因陈某和李某结婚后偿还部分房屋抵押贷款,该款已化作房屋的一部分,没有灭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进行分割。而房屋的价值增值,主要原因是陈某个人购买房屋,李某和陈某共同偿还贷款亦有少部分贡献,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可酌情分得少量增值部分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
倘若夫妻双方均认同多套房产的价值,并能对分配方案达成合意的,则只需要进行互相补差价即可。如果夫妻双方...
夫妻离婚,对于住房问题应当进行平等协商,并尽可能达成协议。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依据下列原则作出判决: (1)
在我们工作中,许多离婚的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是十分迷惑的,现在本所律师认为,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由一方结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但是产权证上只有当时承租的一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处理? 最高法院虽
1、哪些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
一、怎样防止一方隐蔽自己财产 对到期、未到期债权的隐匿、转移给离婚争执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另一困难。若夫妻双方共同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