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标的物及法律关系
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我国的《民法典》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现金,也包括贵重实物。比如相当多的地方要求“三金。
第二、返还婚约财产所依据的法律关系
这是很多法律工作者所困惑的问题,它也关系到我们提起诉讼所涉及的诉讼请求,故应当进行明确。目前,我国的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地把给付彩礼这一行为归纳为特殊的赠与行为。
四、关于返还的标准和数额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问题。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分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方应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要求反还,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婚约中,有很多种情况,如接受彩礼款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其本身的违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等,大家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实际的处理。更多相关问题,律界星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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