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解除婚约后对方要求返还恋爱中给付的钱款
林某某与蔡某某于1999年在北京相亲相识,后发展到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蔡某某曾向林某某索要30余万美元,为其父母购买房屋,随后,林某某分4次向蔡某某汇款共计33万美元,其中7万美元已经返还。另外,在两人恋爱期间,林某某还替蔡某某购买了若干贵重物品。林某某帮助蔡某某赴美后,其提出了生活费等条件,林某某未同意,蔡某某于2002年2月12日提出解除婚约。现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某返还上述欠款。
法院判决:恋爱中双方的钱款给付性质不能笼统的认定为赠与
在林某某与蔡某某交往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多笔钱款的相互给付,除2000年1月24日的汇款注明为捐赠亲友外,其他汇款均未注明汇款用途。林某某与蔡某某于2000年正在恋爱中,恋爱的目的即缔结婚姻,恋爱中林某某与蔡某某的钱款给付可能具有因帮助、喜爱而赠与或借款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性质不易认定。2000年1月24日的汇款,林某某在汇款单中意思表示明确应认定为赠与,其他林某某向蔡某某汇款无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蔡某某主张汇款均为赠与,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全案情况,林某某给付蔡某某钱款数额较大,且无确切证据证明林某某给付蔡某某钱款均为赠与,故林某某要求蔡某某返还钱款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恋爱中给付钱财的性质
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恋爱的最终目的,在恋爱过程中,基于对对方的信任,男女之间往往会存在相互给付对方钱财的现象,而这种钱财给付行为可能具有因帮助、喜爱而赠与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借款的性质,所以,其性质通常情况下不易认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中给付钱财的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对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进行判断,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给付的钱财为无偿赠与的,则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反之,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付的钱财为无偿赠与,则应当认定为借款或者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恋爱中给付钱财的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对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进行判断。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恋爱中双方的钱款给付性质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界星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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