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解除婚约后对方要求返还恋爱中给付的钱款
林某某与蔡某某于1999年在北京相亲相识,后发展到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蔡某某曾向林某某索要30余万美元,为其父母购买房屋,随后,林某某分4次向蔡某某汇款共计33万美元,其中7万美元已经返还。另外,在两人恋爱期间,林某某还替蔡某某购买了若干贵重物品。林某某帮助蔡某某赴美后,其提出了生活费等条件,林某某未同意,蔡某某于2002年2月12日提出解除婚约。现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某返还上述欠款。
法院判决:恋爱中双方的钱款给付性质不能笼统的认定为赠与
在林某某与蔡某某交往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多笔钱款的相互给付,除2000年1月24日的汇款注明为捐赠亲友外,其他汇款均未注明汇款用途。林某某与蔡某某于2000年正在恋爱中,恋爱的目的即缔结婚姻,恋爱中林某某与蔡某某的钱款给付可能具有因帮助、喜爱而赠与或借款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性质不易认定。2000年1月24日的汇款,林某某在汇款单中意思表示明确应认定为赠与,其他林某某向蔡某某汇款无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蔡某某主张汇款均为赠与,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全案情况,林某某给付蔡某某钱款数额较大,且无确切证据证明林某某给付蔡某某钱款均为赠与,故林某某要求蔡某某返还钱款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恋爱中给付钱财的性质
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恋爱的最终目的,在恋爱过程中,基于对对方的信任,男女之间往往会存在相互给付对方钱财的现象,而这种钱财给付行为可能具有因帮助、喜爱而赠与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借款的性质,所以,其性质通常情况下不易认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中给付钱财的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对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进行判断,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给付的钱财为无偿赠与的,则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反之,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付的钱财为无偿赠与,则应当认定为借款或者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恋爱中给付钱财的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对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进行判断。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恋爱中双方的钱款给付性质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界星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一般而言,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则应由一方家庭占有。 由
一、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
不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不可以,除非特殊情况。 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及夫妻共同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
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
婚后父母赠与房产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前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系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
同居期间财产怎么认定呢?很多恋人恋爱一段时间就进行试婚同居或者直接选择同居,共同生活,在此阶段感情炙...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能直接把情侣相处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而根据《民法典》规定,房产采用“物权登记主义”,即登记在谁的
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律界星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
问题: 在离婚时,需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这样才能更好的分割财产,避免离婚时产生过多的纠纷。 那么,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