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起诉离婚,离婚前财产起纠纷
朱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1月26日在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和,朱某于2016年11月诉至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2016年12月23日,经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张某离婚。但在2016年4月,张某隐瞒朱某,私自将渝AXXXXX小型轿车变卖,将车款35000元据为己有。朱某认为,张某变卖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朱某经济损失35000元,应当全额给付朱某。故朱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离婚前私自处理财产,判决如数赔偿配偶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未告知朱某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渝AXXXXX小型轿车一辆擅自变卖,价款为35000元。法院认为,张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存在过错,在分割该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朱某车辆变卖款20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前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虽然张某变卖车辆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在变卖车辆时,双方已经发生了矛盾,处于分居状态,张某在离婚案件中和本案诉讼过程中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变卖车辆的款项用于家庭合理开支。张某擅自变卖原、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存在过错,在分割该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解答,综上所述,离婚前的婚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无论是哪一方都不能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时擅自处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读者如果需要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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