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老伯与妻子于1999年8月经柳南区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6月又经法院调解,确认位于该市革新路的一套房子归熊所有。2000年,熊老伯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湖北老乡的何某、刘某夫妇,并将何某认为干儿子,生活在一起。何-氏夫妇尽心尽力地照顾熊老伯的生活起居。之后数年,熊因病曾多次住院,都是何-氏夫妇在身边悉心照料。而熊的亲生女儿却仅到医院探望过几次。
为报答何-氏夫妇的照料,熊老伯于2006年7月立下一份遗嘱,其中言明何-氏夫妇“跟随我生活已有六七年,我生病、住院都是他们夫妻照顾;我病重期间也只有他们夫妻守候在身边,现我年事已高,经慎重考虑,决定后事由何、刘负责处理,房产全部遗赠给何、刘*同所有”。公证部门也对该遗嘱作出了相应公证。2007年2月,熊老伯病故,何-氏夫妇继承了熊的房屋,一直居住至今。
然而,今年6月,熊老伯的女儿将何-氏夫妇告上法院,称后者没有任何理由占有并使用其父亲遗留的房屋;她作为房屋继承人,拥有对房屋的处分权,要求何-氏夫妇无条件归还房屋。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熊老伯生前以证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住房遗赠给何-氏夫妇的行为依法成立。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熊的女儿的诉讼请求。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
离婚诉讼期间,夫或妻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调查一方当事人隐匿的财产,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
婚后卖婚前房子买新房是否是共同财产 需要看是否证明购房款来源是婚前财产。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
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
一、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
《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