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已经不单纯是有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的分割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案件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争夺是继房产之后的又一焦点问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1992年结婚。二人都是高级知识分子,收入颇丰。李先生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之余喜欢自己琢磨一些小发明。1994年10月,李先生发明了某项技术,后将此技术转让,得费用15万元。1995年,王女士将自己的父母接来同他们一起居住。因李先生看不惯王女士父母的一些做法,与王女士常常发生纠纷。1998年,李先生提出离婚,王女士同意。但对于李先生发明所得的15万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王女士能否分享,双方产生分歧。李先生认为,发明是自己利用业余时间,独自完成,所得费用属于个人财产。王女士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共同财产。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并确认15万元归其个人所有。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发明所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李先生、王女士平均分割。
离婚案件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争夺是继房产之后的又一焦点问题。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及所蕴含的巨大的潜在收益是其他有形财产所无法比拟的。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平均分配。此外,还有一点须要注意,虽然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知识产权仍属于发明创造者所有,只有发明创造者才能处分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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