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的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如: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没有约定,则按下面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夫妻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8、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9、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四、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
这种情况很普遍,也很麻烦,各地法院的认识有一定区别:
1、如果合同或房产证是双方的名字,当然是共同财产。
2、如果只有一方的名字,房产证在婚前取得,属于个人财产。用婚后的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视为拥有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债务。
3、如果只有一方的名字,房产证在婚后取得,实践中争议较大——上海高级法院认为: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视为拥有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江苏高级法院则认为: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的一半视为对另一方的债权。
涉及财产分割时,应遵循这个基本原则:
1、如果是共同财产,基本原则是一人一半。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涉及的债务另计。如果对房屋计价发生重大分歧,也可以拍卖房屋分房款。
2、如果是个人财产,则仍归个人(除非产权人愿意主动给对方)。补偿范围包括共同还贷的金额,也包括房屋升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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