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开庭次日,女方便将近2万元的存款悄悄取走。离婚半年后,男方察觉其中的猫腻,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上述款项进行分割。
原想独占此款的女方,结果却吃了一个大亏。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称,离婚时女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有过错。按照相关规定,可不分或少分得共同财产。即法院判令男方分得13560元;女方分得582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离婚时隐藏财产
1996年,开县敦好镇女青年常某与邻村的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据悉,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出约定。10年之后,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常某向开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7月12日,法院就此离婚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常某否认其手中有存款,也没有什么债务。同年8月,开县法院判决准许-常、刘二人离婚,并对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然而在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男方刘某却察觉当时常某打了“埋伏”。从事后查明的情况看,在2006年7月13日,常某将以自己名义存于开县邮政的6笔定期存款,共计19380元提前支取。
男方能否参与分割
刘某认为,前述6笔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先前的离婚案中,并未进行分割。去年3月19日,刘某遂向开县法院起诉,要求对前妻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19380元进行分割。
但常某却认为,上述争议款项属于她个人打工挣来的,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前夫无关。同时,她认为在先前的离婚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处理,现在男方再要求分割,则属于重复分割。“况且此款已用于上次打离婚官司、日常开支等。”常某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隐藏者被判少分
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故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女方辩称诉争的19380元属个人财产,不予支持。同时,女方称此款已开销的问题,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认为,常某在离婚案审理中否认有存款,又在次日暗自将19380元存款提前支取,其独自占有、拒绝分割给刘某的行为,侵占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属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女方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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