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3月,张-女和李男夫妇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男名下。由于买房时,夫妇俩的积蓄不够,李男的父母资助了一部分钱,数额占到了房款的1/3。李男的父母到公证处做了相应赠与公证,表明这笔房款仅赠与李男一人。后夫妻俩分居多年,双方感情逐渐冷淡,但由于对房产分割事宜协商不成,2009年3月,张-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房产。
[分歧]
对张-女是否可以分得一半房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女可以分割一半房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必须是夫妇二人正式登记结婚以后并且婚姻存续情况下取得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平等处理权。因此,张-女在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只可分割房产的1/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有些财产虽然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但是却只属于一方所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张*只可分割公婆赠与房款外的房产。
[管析]
在本案中,张-女的公婆通过公证这种形式明确表示这笔房款是赠与给李男一人的,并没有赠与给夫妇俩二人。《〈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该笔赠与房款应认为是李男的个人财产,与张-女无关。因此,本案中这笔赠与房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女和李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出售房款的2/3,另1/3即赠与房款为李男的个人财产,张-女无权要求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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