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程先生相恋,程先生本身家庭条件殷实,可陈女士家庭条件一般,双方的背景差距悬殊。程先生的父母很反对两人结婚,但是程先生却非陈女士不娶。后来程先生父母提出了条件,要求程先生与陈女士在结婚之前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的财产证明,以及一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才同意程先生与陈女士结婚。
答应父母要求后,二人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是两人的婚姻并不顺利,几年后由于外遇,程先生向陈女士提出了离婚,陈女士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程先生却拿出了当初签订的协议,以此拒绝陈女士所要求的经济补偿。陈女士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焦点问题
疑问1:陈女士和程先生夫妻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何时才能生效呢?
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陈女士与程先生于婚前订立的财产约定,且在结婚时发生法律效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进行变更或废止,因此该约定对对方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分割财产时,约定优于法定,应当按约定处理。
疑问2:婚前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吗?离婚财产协议是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适用哪些具体规定呢?
答:婚前财产约定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是签订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婚前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为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时,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的,则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夫妻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何时才能生效?
离婚协议并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而是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最大的不同,是它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为前提。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于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疑问3:婚内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对外负债,第三方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债务?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如果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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