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江先生与热恋女友感情升温已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江先生拿出积蓄,加上父母的慷慨解囊,首期付了2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按揭商品房。房子虽然是江先生一方出资,房屋产权证上却只写了女友的名字,因为江先生认为,反正都快结婚了,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其间,他还花15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添置了9万元的电器与家具。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双方感情出了问题。就在双方决定分手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家具、电器的权利究竟应该怎样分?江先生一头雾水。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买房时,由于感情占主导因素,加上对法律常识的欠缺或误解,很多人是采用联名方式,或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或登记在非出资一方名下,很多时候首付还要借助于父母亲戚的资助。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新规定,凡是婚前一方所有财产,即使在双方结婚后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换言之,恋爱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认定为。本案中争议房产根据房产证,产权人系其女友,电器、家具一般将认为两人共有,除非女友认可江先生的全部出资或者江先生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系由其出资购买。
至于江先生父母的资助,因发生在婚前,根据有关解释应视为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其父母须证明存在助资事实。恋爱中的男女,如果涉及婚前要购置房产这类大宗商品时,必须慎重,出资一方须有意识地适时取得并留存好相关原始证据。最好在购买时两人能先协商确定好产权归属,签好协议并办理公证。理智的事前约定将远优于分手后遭遇纠纷时的法律尴尬。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一般认定是赠予产权人(一方或双方)。关键还是看能否提供证据明确资助款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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