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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公布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调查报告
本报讯(记者唐*杰通讯员王*辉、莫*坚)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2007年至2009年家庭暴力案件调查报告》(下简称《报告》),该报告称,三年来东莞中院受理22宗涉嫌存在家庭暴力案件,但经审理后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仅有9宗,只占全部离婚案件的4.9%。
现状:
家庭暴力案认定少
该《报告》的统计数据表明,2007年至2009年三年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了离婚案件184宗,其中当事人起诉称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的案件共有22宗,占全部离婚案件的11.96%。最终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仅有9宗,占全部离婚案件的4.9%。
参与调查的法官解释说,案件涉及的家庭暴力主要是“身体暴力”,表现为经常殴打、脚踢,同时还表现为“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对方痛苦。除此之外,还有涉及“冷暴力”性质的案件,比如故意不回家、经济制裁、不履行同居义务等。
原因:
受害妇女举证不力
调查人员表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还在于证据的获取。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加上女方畏惧施暴方,忍气吞声,不敢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更不会收集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女方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女方无法向法院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举证不力,在法律上势必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建议:
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
调查人员建议,可以制定全省法院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根据省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制定不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参考标准,作为省内各级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统一裁判标准。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难问题,调查人员建议上级法院推行设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利益。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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