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郭先生,因不堪忍受妻子赵女士的殴打,于11月30日向门头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郭先生。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男性保护令”,这在很多人看来更像一个轻喜剧故事。其实不应用轻佻的心态看待这则新闻,相反,它本身是今年3月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生动宣传片。如果说,在公众的刻板印象当中本是“施暴者”的男性,也能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得到人身保护,那么女性就更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了。可耻的是家暴的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再也不是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是国家议题,成为警方、法院的正式职责。为什么在既有的《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对家庭成员、妇女、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之外,还要单独立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那是因为家暴的经常性、隐蔽性以及“轻微性”,既需要有强有力且持久性的措施,禁止现实存在的家暴,又不能直接援引《刑法》等“大杀器”,因为很多家暴没达到那么严重的程度。
所以,《反家庭暴力法》为家暴行为量身定制的核心救济措施是,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等,从而形成对被害人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
如果说,该法正式施行之前,中国反家暴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可依,没有合适的司法介入措施,那么在立法之后,最大的障碍就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作祟。特别是当男性作为家暴受害人时,一旦寻求法律援助,就会被舆论扣上羞耻的帽子。法律走到了一些落后意识和舆论的前面,那么,落后意识就应该跟上法律的节奏,而不是开倒车。
其实,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不该受到指指点点,这样只会将他们寻求法律帮助的行为污名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被架空。
这次北京门头沟区法院敢为天下先,签发了第一张男性的人身保护令,使得《反家庭暴力法》平等保护男性,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最关键的是,这则人身保护令勇敢地打破了某种世俗偏见。要明白的是,如果一位男性家暴受害者被轻佻对待,那么,整个反家暴议题都可能被“娱乐化”,这就辜负了该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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