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女,26岁,河北省某县人,2年前与本市某区一现役军人(志愿兵)结婚。婚后因男方身体原因,二人一直未同居,且王某长期回娘家居住,双方始终未建立起感情。前段时间王某在本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其问如果以后欲离婚,该如何办理?
【律师分析】
首先应明确该婚姻为军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某起诉离婚应当向其住所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王某未撤诉,而由无管辖权的本市某区人民法院直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则为最恰当的做法了。既然已经撤诉,则应按《意见》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而王某仍欲离婚,除了协议离婚之外,则只能于撤诉6个月以后,向原告住所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军婚保护条款,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为非军人一方时,当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离婚请求时,须得军人同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
在离婚时赠与孩子的房产能否要回 军人离婚的,需要经过军人本人同意才能办理离婚,当然,军人一方有过错的除外,如果你确有过
军人离婚程序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怎样写军人离婚申请书 军人离婚申请书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民法典》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
怎样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不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键。 《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条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
和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比例有多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