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魏某是某边防部队的一名普通士官,2002年,其与家乡女子廖某结婚。由于魏某工作非常认真负责,常年在外执行任务,结婚数年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并不多,也没有来得及要小孩。廖某多次劝魏某转业回家,开始两人的小家庭生活,但魏某一直没有照做,两人时有争吵。2005年,魏某参加某项工作任务,连续两年未能返乡。2008年,廖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要求和魏某离婚,在诉讼中,魏某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离婚申请。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是军人的离婚问题。军队是国家稳定的基石,但为了保卫国家,军人又常常付出巨大的个人牺牲,尤其是在婚姻与家庭等方面。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了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经过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所谓“军方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魏某是现役军人,廖某作为军嫂要求离婚,必须经过魏某的同意,除非能证明魏某有重大过错。廖某所称的“分居已满两年”,是普通公民离婚的要求,不是与现役军人的离婚条件。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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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1980年民法典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与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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