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奸算不算破坏军婚罪
如果仅是一般的通奸行为,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不能算是破坏军婚罪,如果共同生活的时间为3个月以上的,导致双方离婚,涉嫌破坏军人婚姻罪。
1、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什么是明知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但是,共同居住时间多长才构成同居,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应规定,共同生活的时间为3个月以上才构成同居。
2、如果仅从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来看,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两种行为。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还包括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破坏军人婚姻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可能会判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对于构成破坏军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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