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的一位副连长叫楼某某,他探家时听说自己的妻子和所在单位的一位姓关的男同事关系不太正常。那个男的经常到他家里来,楼某某还在抽屉里看到了妻子与那个关姓男人很亲密的合影照片。楼某某对此很气愤,就质问妻子,妻子最终承认了她与那个男人经常生活在一起的事实。我想请问楼某某是否可以追究关某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第一,如果楼某某有证据证明关某有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轻微刑事案件”就包括破坏军婚案。
第二,如果楼某某对关某破坏军婚犯罪嫌疑没有掌握到“有证据证明”的程度,则可以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应当立案。
第三,至于关某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还要按照掌握的证据确定。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除了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的重婚型和同居型外,还有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按语中所确定的长期通奸型。就你所陈述的本案情况来看,至少有以下证据证明关某实施了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行为:邻居关于关某经常出入楼某某家的证言;妻子与关某多张亲密的照片;妻子关于与关某经常一起生活的证言等。但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还需要以下证据:关某对连长的妻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关某与连长妻子生活在一起的具体情节;关某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对楼某某婚姻的危害程度等。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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