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是某市某厂工人,李某是空军军官。1999年8月,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李小明。因李某长期在军队服役,夫妻两地经常分居,张某对此非常不满。2004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不同意离婚。
【分歧意见:】
意见一认为,夫妻经常两地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张某离婚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意见二认为,这是一起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的诉讼,法律对军人婚姻有特殊的保护,张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教育其珍惜夫妻感情,努力做和好工作。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人民军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外来侵略、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及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有利于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
本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具体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结果,非军人一方放弃离婚要求,双方达成和好协议。非军人撤诉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后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第二、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并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夫妻关系即告解除。
第三、非军人提起诉讼后,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体现了立法的精神。
第四、非军人起诉离婚,经过调解,非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就本案来说,因李某长期在军队服役造成夫妻两地经常分居的事实,张某在结婚前就知道这种情况,这是部队的需要,李某本人无重大过错,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因此应教育张某珍惜夫妻感情,做好和好工作,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法律对军婚的特殊规定 问:法律对军人婚姻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 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
军人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军婚离婚的条件方面,根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
离婚诉讼中有一方为军人的,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非
双军人离婚: 《婚姻法》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和军人离婚婚姻法对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1、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
军婚离婚如何办理 (一)明确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
法律咨询: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在哪里处理?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