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特征
1、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取得军籍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包括一切现役有军籍的干部、战士和其他专门技术人员,以及现役的武装警察。只是在军队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已退役的武装警察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
2、客观方面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该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的人。与曾经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但现在已与该现役军人依法解除了婚婚关系的人同居或者结婚的,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而与之结婚或同居。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应以破坏军婚论处。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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