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关于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两条规定说明了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上规定表明,香港居民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综上所述,内地法院对涉港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包括:
(1)起诉时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
(2)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
(3)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二)香港对涉两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
1、被告在香港的出现(presenceofthedefendantinHK);
2、协议管辖(submission);如果原告与被告双方协议选择香港法院管辖,或者虽无明示协议,但被告自愿出庭,且出庭并非仅仅为了提管辖权异议,则香港法院有管辖权。但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对人诉讼,在离婚、申请婚姻无效、就外国土地产权有争议等纠纷中不予适用。
3、长臂管辖(extendedjurisdiction),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符合《香港高等法院条例》(RuleofHighCourt)Order11规定的条件,香港法院即可对在香港境外被告实施域外管辖。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的规定,对离婚申请,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香港地方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
(1)在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婚姻双方均定居在香港;
(2)女方提出离婚的,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她须定居在香港,并在此日之前3年内经常居住在香港;或女方必须属于被丈夫遗弃或者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而丈夫在遗弃妻子或被递解出境前市定居在香港的;
(3)在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是与香港存在实际关系的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在香港的出现、离婚时住所或经常居所在香港、婚姻双方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际联系等,均可构成香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同时,在确定涉及两地的离婚案件管辖权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涉外离婚程序】涉外离婚需要回国亲自办理吗? 身在异国他乡的中国公民、华侨,如果婚姻家庭出现问题,需要和国内配偶解除不
二、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缔结的婚姻
一、涉外婚姻中对领事婚姻有哪些规定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
涉外离婚“四大难” 法官介绍,涉外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存在四大难点: 第一是:传票送达难。往往存在国外一方当
涉外诉讼离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 涉外诉讼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较非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要复杂的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含港澳台公民,下同);一方当事人住在我国国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