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顾名思义,是指离婚双方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没有国籍的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向在中国进行离婚的行为。涉外离婚具有诸多特点,具体如下:
(一)送达文书和证据交换较为耗时,造成结案周期漫长
(二)涉外方出庭率较低,一般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了解涉外方真实意愿不利
(三)国内的配偶对涉外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有过错,如有第三者等情况难以举证,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涉外方的国外财产难以查明,容易造成财产分割时的不公
二、涉外婚姻应该由哪些法院受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国内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五)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因此建议当事人去找专业的婚姻家庭的律师寻求帮助,因为他们熟悉法律知识,能够真正的帮助您解决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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