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的父亲和王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关系。一年前,在双方家长“亲上加亲”错误观点的影响下,金某和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金某的父亲以金某的名义在县城购买了住房一套供金、王在县城做生意使用。但俩人到县城居住后不足半年便因感情不合闹起了离婚。因金某坚决不愿意离婚,王某便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问题:王某有权起诉离婚并分割房产吗?
房产律师解答:
首先,王某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金某和王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俩人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所以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而会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其次,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俩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此,如果金某能够证明该房产是其父亲出资购买的,且其父亲并没有表明房产是对金、王双方的赠与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认定为金某的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共同财产,王某有权进行分割。
特别提醒: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指的是以下四种情况的婚姻:1、有配偶而重婚的。包括登记结婚的法律上的重婚和没有登记但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共同生活所构成的事实上的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案即属于此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指的是结婚时男方未到22周岁或女方未到20周岁。
在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况下,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会主动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该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做出判决。对于该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则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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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无效婚姻如何解除: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均无效: A、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B、重婚的; C、有禁止结婚的亲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