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做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他提起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近亲结婚案件的处理,不适用调解,不许撤诉,法院一旦作出确认判决,该婚姻自始无效,即在法院判决以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总论
一、同居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四、夫妻忠诚协议——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忠实原则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受胁迫而违背真实愿意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六、《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婚姻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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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与结婚的强行性法律要求相冲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即违法婚姻在其表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忽视了这一制度,2
对无效婚姻概念的两种理解,影响到立法的模式。如果对无效婚姻作狭义的理解,立法往往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如果作广义
1、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法院在受理审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是指欠缺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
一、考点说明 婚姻一经法院宣告无效,即自始无效。 二、理论分析 (一)无效的原因 凡是不符合结婚之实质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