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叫婚姻无效,指男女两性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行为后果,因违反婚姻成立的要件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
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本身并不是婚姻。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是婚姻立法和民法典学研究中用来说明当事人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的概念而已。
婚姻的可撤销
也叫婚姻的撤销或得撤销,指婚姻效力存在某种缺陷,导致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婚姻。
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在一起,就是广义上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相对应的无效,是狭义上的无效。狭义上的无效,也叫绝对无效。而可撤销则是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是说该行为后果自始就无法律效力。相对无效,则是以撤销划界:不撤销,有效;一旦撤销,就失去法律效力。在外国法中,婚姻的被撤销通常不具有溯及既往力,撤销前存续的状态仍具有婚姻效力。我国民法典中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则溯及既往。即,该婚姻一旦被撤销,便自始就不具有婚姻效力。
根据传统亲属法学的观点,无效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在历史上的存在,则始于欧洲中世纪寺院法全盛的时期。由于基督教本诸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一定理由,经教会宣告其婚姻无效。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也是否定违法结合具有婚姻效力的。礼制方面有“六礼皆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法律对违反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不仅否定其效力,而且还给予刑罚处罚,如《唐律·户婚》对为婚女家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同姓为婚等既否定其效力,又对当事人规定了刑事惩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效婚姻的知识,结婚必须要符合相关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于不符合相关条件而结婚的婚姻关系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具体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登陆律界星进行在线咨询。
此外,对于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样一种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解释》将之定性为“同居”不甚妥当,因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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