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只办婚礼没登记,婚姻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据安徽商报报道,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他俩于2007年5月1日举办婚礼后便同居生活。之后一双儿女相继出生,给这个农家小院增添了许多欢乐,也给这对年轻夫妇增加了经济负担,夫妻二人盘算着要走出去淘金。
于是,李某携家带口南下海口,夫妻俩在一家电子公司找到工作。打工期间。两人结识了来自河南省郸城县的工友卢某。卢某能说会道、善解人意,在长期的接触中,程某渐渐喜欢上了卢某,两人走到一起。2016年春节前夕,他俩乘李某去商店采购年货之机,携带孩子坐上了前往卢某老家的长途汽车,卢某回家后稍作安顿便与程某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李某发现妻子、儿女被平时视为手足的干亲家卢某拐跑,便到卢某老家找到程某和一双儿女。指责、哀求、劝解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李某以卢某、程某涉嫌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
李某与程某同居的时间是2007年5月1日以后,而事实婚姻的界定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他们虽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两人未登记领证属非法同居,故其二人婚姻属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知识】
只办婚礼没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否要维持同居关系应自己决定。如果以后想要和其他人结婚,必须终止现在的以夫妻身份同居的关系,否则可能构成重婚。如果在同居期间有共有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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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