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欺骗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等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冯先生的妻子在婚前就已经整容,冯先生在结识他妻子时,已经是妻子整容后的容貌,并且冯先生并未明确提出,结婚对象必须没整过容的要求,因此,冯先生妻子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这种情况结合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冯先生的妻子隐瞒婚前整容的行为并不在此四项规定之中,所以不属于无效婚姻。
法小宝觉得,冯先生的故事给了我们很多警示:每个人(包括妻子、丈夫)都有自己的隐私,并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这就是隐私权。我们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都具有决定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
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利用、保护我们的隐私权呢?当然不是,任何权利都不可滥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包括了坦诚相对,尊重包括了尊重对方的隐私。这样看起来,坦诚与隐私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只要夫妻间相互信任,就可以把握好这个度。
虽然冯先生的妻子隐瞒了自己婚前整容的事实,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冯先生的决定也令人心寒。相信曾经,他也对她说过,无论贫穷还是富有,健康还是疾病,顺境还是逆境,我都将陪伴你,爱护你,忠于你。而如今,誓言没变,人却变了。但口-袋律师的承诺不变,无论你有什么法律上的困扰,记住,有电话的地方就有口-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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