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离婚存在相似之处:
首先,两者都是解除男女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无溯及力的无效婚姻的场合,两者都是仅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的子女和财产适用离婚的有关规定。
无效婚姻与离婚仍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
第一、基本功能不同。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婚姻的束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无效婚姻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处理违法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维护民法典的尊严。可见,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根本不同。
第二、前提不同。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生的原因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离婚的前提。而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结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第三、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离婚双方当事人才能提出离婚之诉。而且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离婚。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质。所以,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除当事人享有诉权外,利害关系人和检察机关都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但是,无效婚姻的原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请求权人不能任意的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第四,时效期间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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