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以变为有效婚姻吗
一、根据《婚姻法》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规定,通过补办登记手续,使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为有效婚姻。
二、未达到法定婚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达到了法定婚龄;而且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这样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三、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经过治疗,已经痊愈的。因无效的条件消失,而转化为有效婚姻。
四、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是严重违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阻却的事由,重婚是绝对无效的婚姻。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已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该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
五、因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
一是自然血亲,即因出生或者血缘而形成的特定身份关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者不再生育,都应该是绝对无效婚姻。
二是拟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禁止近亲结婚的亲属关系也就包括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但是,一旦这种法律拟制的血亲解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我国立法又没有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能结婚的规定。因此,拟血亲关系不存在时,其无效婚姻可能已经转化成有效婚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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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
无效婚姻的效力问题 无效婚姻的效力主要从其法律后果的时间上是否有溯及力和其法律后果来分析。其中法律后果的内容包括了:对
无效婚姻的认定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
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与结婚的强行性法律要求相冲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即违法婚姻在其表
无效婚姻的注意问题 1、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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