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姐妹能否代替申请婚姻无效
能。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综上所述可知,姐妹能代替申请婚姻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婚姻关系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又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所以姐妹能代替申请婚姻无效。看了以上的内容,若您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找我们律界星律师咨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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