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5岁的贵州籍女子竟然在浙江、安徽和上海各有一个丈夫,和后两个丈夫还拥有合法的结婚证。昨天,徐汇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重婚案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王*丽有期徒刑1年。
今年35岁的王*丽来自贵州省遵义市。她的第一次“婚姻”是在她16岁的时候,和“丈夫”同居了不到一年就因“过得不幸福”离家出走。1995年,王*丽化名张-利与安徽淮南市一农民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5年后,王*丽再次不辞而别。2004年,王*丽认识了本市的刘先生。同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
据刘先生说,他平时对王*丽很好,但是王*丽经常玩“失踪”,第一次就偷拿了家里的6000元跑回老家去了。2006年,王*丽干脆不辞而别。刘先生多方打探,结果大吃一惊:这个女人登记时用的身份证居然是假的,其前两次的婚史也一并曝光。
法庭上,王*丽泣不成声。对于重婚行为,她痛哭流涕地辩解自己不懂法,并称前两次是出来找工作时被人拐卖的。但对于拐卖的说法,王*丽没能提供证据。
公诉人认为,不管是否存在被卖一说,王某与安徽丈夫正式登记结婚,且以夫妻状态公开生活,该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已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③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采
李某与宋某系同学,1999年5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元旦双方经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而结合为夫妻。2002年3月,李
丈夫与其前妻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重婚的当事人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
基本案情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东电脑利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
评析: 一、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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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吗 已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