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妹妹竟与自己的丈夫同居生女,赵-霞将丈夫告上法庭。赵-霞的丈夫因重婚罪被判刑后,她又将妹妹告上法庭。昨天,赵-霞的妹妹因涉嫌重婚罪被北京海淀检方批捕。
赵-霞和丈夫张*涛于1985年在河北登记结婚。婚后,赵-霞为丈夫生下4个女儿。1992年,张*涛在当地开了一家家电维修门市部。赵-霞因要在家照顾孩子,就将妹妹赵-梅送到维修门市部,给丈夫帮忙。年轻漂亮的赵-梅在和姐夫的相处中产生了感情,并有了暧昧关系。
1997年,张*涛在赵-梅怀孕后离开老家,两人在海淀区租房同居。同年11月,赵-梅与张*涛的女儿出世。当赵-霞从老家到北京看望丈夫时才发现事情真相。
为讨回公道,经过多方法律咨询的赵-霞到法院起诉了丈夫。2003年6月,法院发现张*涛和赵-梅确实存在事实婚姻后,以重婚罪判处张*涛有期徒刑一年半。
将丈夫送进牢房后,赵-霞在随后与律师的交流中,她得知,妹妹赵-梅也涉嫌重婚罪。前不久,赵-霞将赵-梅告上海淀法院。此后法院多次传唤在北京生活的赵-梅,但赵-梅一直不到庭。法院将该案移送警方立案侦查。警方调查发现赵-梅与张*涛已形成事实婚姻,将赵-梅抓获。(文中人物为化名)
基本案情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东电脑利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
【基本案情】杭某和女青年赵某于1987年相识,之后在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两个女孩。
【案情】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结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重婚罪实行的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机制,而实践中主要是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作为公诉案件追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
一个明知情夫已有家室的“二奶”,非要与其登记结婚。两年后,为逃避重婚的法律责任,“夫妻”俩又办理了离婚手续。当她认为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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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1、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案例:1998年,蒙山县某镇女青年韦某与男青年冯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有两个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