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重婚案,该案的两个出庭证人是被告人冯某的亲生子女,他们当庭证明被告人冯某于1998年起携其二人与另一被告人董某共同生活,并让二人称董某为爸爸。面对子女的指认,被告人哑口无言。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常某与被告人冯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一女,冯某因与常某感情不合,1998年7月生气后离家,与被告人董某相识。冯某对董某称丈夫已死亡,有两个孩子,并将自己的两个孩子带至董家,二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1年10月与董某生下一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有配偶而与董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董某明在后来知道冯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董某一年和六个月有期徒刑。
重婚罪的证据调取因重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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