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重婚案,该案的两个出庭证人是被告人冯某的亲生子女,他们当庭证明被告人冯某于1998年起携其二人与另一被告人董某共同生活,并让二人称董某为爸爸。面对子女的指认,被告人哑口无言。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常某与被告人冯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一女,冯某因与常某感情不合,1998年7月生气后离家,与被告人董某相识。冯某对董某称丈夫已死亡,有两个孩子,并将自己的两个孩子带至董家,二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1年10月与董某生下一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有配偶而与董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董某明在后来知道冯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董某一年和六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案件虽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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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