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后,我们国家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按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照此解释,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仍将保留“事实婚姻”的认定而追究重婚者的重婚罪刑事责任。然而,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婚罪属自诉犯罪,“民不告,官不究”。因对重婚犯罪的取证较为困难,而自诉人的取证手段又十分有限,在众多重婚犯罪中,通过自诉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犯罪追诉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追究重婚罪有哪些途径: 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什么是重婚?什么是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首先,重婚是指当事人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包括法律上
同居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刘先生于1997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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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处罚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