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律界星

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

来源:律界星2022-06-018182人看过
导读:已婚的苏女士和张先生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为好友,见面发生关系后,苏女士生育一子。因孩子抚养费问题,两人发生纠纷闹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经过通州法院调解,孩子归苏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余

已婚的苏女士和张先生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为好友,见面发生关系后,苏女士生育一子。因孩子抚养费问题,两人发生纠纷闹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经过通州法院调解,孩子归苏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余元。

开庭时,苏女士亲自到庭。张先生委托律师出庭答辩称,他与苏女士均已经成家并有子女。大约在2014年年初,两人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为好友,见面后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此后,苏女士找他,称自己怀孕了。他以为苏女士骗他,给了苏女士2万余元做流产手术,但没想到,苏女士竟把孩子生下来了。孩子出生几个月后,苏女士到其单位找他,说是给他生了一个儿子。张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不确定孩子是不是他的。

苏女士的说法与张先生不同。她说,她与张先生确实都有家庭也有子女,但是张先生要求她生这个孩子的。“他说自己是公司负责人,经济条件很好,但是妻子只生育了一个女孩,希望有一个男孩,所以我才同意生育的。”

苏女士承认,她至今没有和丈夫离婚,也没和张先生谈结婚的事情。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孩子的亲生父亲写的是苏女士的丈夫。

亲子鉴定显示,男孩确为张先生之子。法院开展了调解工作。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苏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的李-楠律师认为,此案中的苏女士和张先生不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的形式一种是法律重婚,即前面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还有一种是事实重婚,即前面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案中,苏女士和张先生只是发生了“一夜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他们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是也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相关知识】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