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侯某今年45岁,大学文化,此前长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侯某的第一次登记结婚是在2005年,当年7月他与女子陈-兰在广西那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侯某庭审中表示,他与陈-兰的感情并不稳固,在婚后2个月左右,两人就因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实亡。
2009年8月份,侯某再次登记结婚,这次结婚对象是他认识的一名网友章-华。在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侯某向章-华隐瞒了与陈-兰的婚史。侯某称,婚后他曾向章坦白了这段婚史,2012年还与陈-兰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侯某与章-华婚后依然矛盾重重。
2013年4月,侯某再次来到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这次他和一名叫王-丽的女子登记结婚,侯某故伎重施,隐瞒了自己与章-华仍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只是说明了自己与陈-兰已经离婚,目前是离异状态。
庭审查明,除了这三次婚姻,侯某实际上还有一段事实婚姻,在他不满20岁时,由家人操办,和一名女子举办婚宴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婚后两人还育有两名子女。
在三次登记结婚的婚姻中,侯某又与其中两人各生育一名孩子。
因与章-华的矛盾,在双方屡次交涉中,侯某重婚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最新进展】
重婚罪名成立,择期宣判
沛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公诉人认为,侯某存在连续隐瞒结婚事实的行为,酌情应对其从重处罚。
庭审中,侯某对自己犯有重婚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为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法律解读】
如果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处罚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重婚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报载,广东省正在考虑将“非法同居”刑事化。根据目前的法律,已有配偶而与其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并以夫妻名
重婚破坏的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国对重婚案件实行的是自诉与公诉并行的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
案例回放: 王某出生于安徽农村,2006年迫于父母压力,与老家的刘某结婚并生有一子,但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淡薄。后来王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
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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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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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处罚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