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5月8日凌晨5时15分,丹江口市一王姓女子打电话报警。民警很快赶到王某家中,可王某面对警察时又支支吾吾地不肯说出实情。随后,警方调查发现,56岁的王某被打的起因竟然是,她和33岁的儿媳刘某争夺“侍寝权”发生了矛盾。
7年前,刘某嫁给了王某的儿子小黄,之后相继生下一儿一女。一家人原本过得非常融洽,但从婚后第4年开始,刘某与小黄没有了正常的夫妻生活,加上小黄平日少言寡语,又经常在外面打工,不想“守活寡”的刘某便多次提出离婚。
担心邻居说闲话,婆婆王某和公公黄某屡次拒绝了刘某离婚的要求。与此同时,两人也逐渐搞清楚了儿媳妇想要离婚的真实原因。去年8月,刘某突然提出了一个要求,她要和婆婆王某轮流与公公同房,考虑到儿子很少回家,又不愿意小两口离婚,王某和黄某答应了儿媳妇这个有悖伦理的要求。
就这样,婆媳共侍一夫的闹剧在黄家上演。从去年8月至今,3人一直相安无事。今年5月7日晚,按协议,应该由婆婆王某与老公黄某同床,然而半夜刘某钻进了公公的卧室,将婆婆赶了出来。对此,王某很生气,连夜打电话让娘家人过来帮忙。随后,刘某与黄某被王某的娘家人捉奸在床。见丑事败露,黄某一气之下动手打了妻子刘某。见丈夫不帮她,感觉吃了亏,刘某报了警。
目前,警方已对黄某家的闹剧进行了调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解读】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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