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当事人前一婚姻解除,后一婚姻是不是有效
当前一个合法婚姻被解除,重婚的前提条件就不复存在,后一个婚姻也就存在转化为合法婚姻的可能。
首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而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作出规定,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上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其次,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无效婚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有条件的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判断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标准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前,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未到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可以有条件转化为有效婚姻已属通说。
最后,民法可以类推,既然同属无效婚姻未到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可以有条件转化为有效婚姻,那么,重婚所导致的无效婚姻当然也可以有条件的转化为有效婚姻。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通说认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将重婚规定为无效婚姻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在先的合法婚姻,维护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也就说重婚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一个合法的在先婚姻,然后又存在一个非法的婚姻,前面不存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后一个婚姻就不可能构成重婚,因此,前面有一个合法有效婚姻为构成重婚充要条件。当前一个合法婚姻被解除,重婚的前提条件就不复存在,后一个婚姻也就存在转化为合法婚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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