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7月3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王*亮与被告易*英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儿子随原告王*亮共同生活,原告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告在宜春市万载县打工时与被告相识。之后不久,双方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5年12月8日,被告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在万载县居住生活。直至小孩满一岁半左右,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诉称,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1992年自由相识相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95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出生于1976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被告易*英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不成立。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原、被告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原告在起诉与被告离婚前并未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属同居关系,依法可予以解除。
事实婚姻的认定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一、从事实上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事实判断产生的依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1、1994年2月1日前结婚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你们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2、你们签署离婚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
什么是事实婚姻?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
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登记的,
实施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
民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民法典本身,而且包括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民法关于亲属继承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个具体参考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视为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