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7月3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王*亮与被告易*英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儿子随原告王*亮共同生活,原告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告在宜春市万载县打工时与被告相识。之后不久,双方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5年12月8日,被告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在万载县居住生活。直至小孩满一岁半左右,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诉称,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1992年自由相识相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95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出生于1976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被告易*英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不成立。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原、被告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原告在起诉与被告离婚前并未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属同居关系,依法可予以解除。
事实婚姻的认定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1、看婚姻基础。婚姻不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当。虽然这些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
一方想离婚的,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进行权衡和判断,是否支持双方的...
从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状况看,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
乐音果律师:本律师所代理过的众多离婚案件,因第三者而导致的离婚,占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一方出轨了,另一方往往非常愤怒而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
原告需先向法院进行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依照被告人数进行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对...
关于婚姻案件的特殊管辖?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离婚,
新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