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后,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成都某保险公司应付给杨某和其所在驾校25000余元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直到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该公司负责人亦不配合法官,法院只好查封其公司。近日,执行法官通过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才成功执行该案。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毛某处以5000元罚款,这也是成都高新区法院建院以来,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驾校学员开车撞人教练担全责
杨某是四川金运驾校的教练,2007年10月14日12时30分左右,杨某陪同学员华某在成都高新区三元村路正驾校训练基地内练车,因华某操作失误,车子冲上街沿将周某撞倒,导致其左下肢严重受伤。随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教练杨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周某左下肢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四五万元。另外,金运驾校的教练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万元。
出院后,周某将杨某和金运驾校告上法庭,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告上法庭。周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她医疗费、伙食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是直接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金运驾校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车辆负有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保险金11万余元。另外,金运驾校和杨某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支付给周某68000余元。
周某住院期间,杨某和金运驾校便已垫付9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及驾校支付多余垫付的25000余元。
保险公司拒不执行拖延加推诿
法院判决生效后,该保险公司先是向周某支付了11万余元保险金,但对于应向杨某和金运驾校支付的25000余元,却一直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杨某和金运驾校只好到高新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立即对该执行案着手调查,并多次通知该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还在电话中宣称不会主动履行义务,并甩给法官一句“你自己去银行扣嘛!”
执行法官只好在今年7月9日对该保险公司张贴封条,依法将其查封,并通过银行账户查询,从其账户中将执行标的25000余元扣划。
高新法院强制执行开首张罚单
高新法院执行局法官认为,被执行公司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2万余元的保险金,但就是不履行,还要法官花大量时间和资源去查找其银行账号并办理扣划手续,其主观存在拒不履行的故意,客观上是无端浪费司法资源。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最后,法院对该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罚款决定书》下达后,该保险公司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当日递交了罚款,同时向法官递交了一份《悔过书》。
这是成都高新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开出的首张罚单。
有哪些情况车险中不计免赔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
首先,出险后,先通知保险公司,保卡上都印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车险条款上有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
一是实体性审查,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二是程序性审查,主要
2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拥有者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们出行的危险性,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
交通肇事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
1、医疗费 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
交通事故保险先行赔付的条件是什么 车险先行赔付是有些保险公司车险行业较为重要的政策,这项政策执行已经有十多年时间,很多
一、案例提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形式上虽然是商业保险,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 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8、鉴定费9
(1)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书、确认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