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玻璃单独破碎;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的故意行为;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机动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持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动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一;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定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四、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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