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司机不幸被自驾车压死
说起那场车祸,霍山县交警大队的民警仍记忆犹新。2009年7月28日18:40许,当班民警接到报警,上土市镇陡沙河村蒋家山村民组乡村机耕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很快,两名民警赶到现场。车祸发生在一个三岔路口,肇事的是一辆皖AN7886号轿车。经初步调查,死者黄-永是被肇事轿车压死的,而他正是该车驾驶员。
面对这样一场离奇的车祸,黄-永的妻子俞*琼焦急地等待着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当地警方也高度重视,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不久,霍山县交警大队拿出了事故认定书:因前方路面中断无法前行,黄-永在三岔路口停车,下至车外观察路面。因连续阴雨,路面疏松塌陷,车辆向右侧路外滑翻至坎下,压在黄-永身上,造成黄-永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永死亡属于意外。
索赔:保险公司按约定拒赔偿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让黄-永的母亲王*兰、妻子俞*琼感到十分无助。就在这时,家人发现了一份20万元的保险单,如果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一家人的生活还算有些保障。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进行过事故调查。
据了解,**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皖AN7886号车辆的实际车主。2009年4月16日,这家公司为该车在**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均未过期。
**财险安徽分公司则称,虽然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但本起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不在理赔之列,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条款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约定,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
而黄-永属于被保险人或车上人员,不属于条款约定的第三者。
见多次索赔无果,今年6月,黄-永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财险安徽分公司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40万元。
判决:驾驶员被认定为第三者
今年6月25日,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7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周-袁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永在本起事故中的身份是否为被保险人或第三者。保险业是面对公众的,第三者这一概念应当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的说明。而且合同为格式化合同,黄-永是否为第三者,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他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应为第三者。
经审理法院认为,对于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赔偿,应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计算,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实际车主承担,保险公司还需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0月22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险安徽分公司赔偿王*兰、俞*琼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计11万元;**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王*兰、俞*琼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合计252806元,其中包括**财险安徽分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20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财险安徽分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目前,各方都在等待二审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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