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款)用人企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第一款说明企业因经济原因需要裁员的操作方式、民主程序等。对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划定了红线,即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虽被裁人数不足20人但占到企业人数10%以上的,需要履行民主告知程序、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款法条的信息量比较大,下面逐一介绍。
(1)人数限制。在这里我理解的是需裁人员要达到20人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如果用人企业因破产重整、技术革新、经营困难、情势变更需要裁员10人,又占不到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那就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所以企业要启动经济性裁员,对于被裁掉的人数,哪怕是凑数也要凑到20人,或者被裁的人员凑数也要占到职工总数的10%。不然设置经济性裁员的人数红线就没什么意义,再或者说本来符合经济性裁员的人数20人,非要分5次实施裁员,每次裁掉4个人,这样操作明显不符合法条规定,就不能启动经济性裁员,除非能证明每次裁掉4个人占到职工总数的10%。因此,企业在启动经济性裁员时候,最后一次性把被裁人数凑齐。
(2)民主程序要求。用人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企业如果有工会,可以跟工会通报经济性裁员的方案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如果没有工会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不是职工代表大会),向全体职工通报经济性裁员的方案以及补偿、安置方案。
有人说如果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工会或者职工大会不同意、不通过怎么办?根据法条明文规定来看,企业的义务是说明裁员情况、听取意见,并没有要求企业要按照工会或者职工大会的要求来办。说白了企业只是给工会或职工大会说明要实施经济性裁员了,怎么裁员、怎么补偿等事项,员工有意见是可以的,意见你们就自己留着,听不听是企业的事。
有人说企业没有听取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是违法的。如果非要证明企业没听取意见是违法裁员,可是劳动者怎么证明工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没有进入企业的“耳朵”?
最后,企业通报完毕后,只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便可实施经济性裁员。注意这里法律规定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不是说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行。
当然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企业在制定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经济性裁员明显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能仅仅只让企业向工会或者职工大会通报一下就完事,应当与职工协商处理才行。我个人觉得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文规定如此,如果要进一步引用其他法条来解读,则对企业苛责过多,企业难以实施经济性裁员,就会通过其他手段来裁减劳动者。
(3)外部环境。致使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外部环境有三类,一是企业经营困难、处于破产重整状态;二是企业经营得特别好,技术革新,用不着那么多的员工了;三是因情势变更,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裁员应当有限制,不是谁都能被裁掉。第二款限制企业对某些劳动者进行经济性裁员,比如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是被限制裁员的。这里有两类员工不好把握:一是怎么样的合同才是较长期限劳动合同,是签订5年还是签订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才算较长期限?这个需要企业自己比对全体职工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了;二是企业要查明哪些劳动者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即家庭里只有一个人在工作,同时还要负担家里老人或小孩抚养。这样用人企业的工作量就大了,员工如不配合企业调查,企业就很容易裁错劳动者了,就变成违法裁员了。
有人说这个好办,企业通知只要劳动者提供材料证明家庭里只有一人在工作,又要抚养老人或小孩的, 企业就不裁他。提供不了证明的,就会被裁掉。我也相信,会有劳动者主动提供材料证明的,但是那些不配合、就等着看企业笑话的人怎么办?企业怎么下手裁员?裁错了不就麻烦了吗?毕竟举证责任在企业,企业要证明自己裁员的合理性,拿不出证据就是违法裁员了。
3、优先录用被裁人员。第三款规定用人企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这款法条规定得很美好,但现实很残酷。且不说陷入困境的企业,即使是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好不容易实施经济性裁员,经多方面考核、对比、评估才决定裁掉了企业不需要的、或者不合格的人员。就算再招聘新员工,也不大可能再招被裁掉的老员工(当然也不能说得太绝对了,说不定也会招聘老员工)。如果企业确需要重新招聘,很可能坚持在实施经济性裁员6个月以后再招聘新员工,这样直接规避了法条规定的要求优先招聘被裁掉的老员工的要求。
4、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是企业的单方意志,是不需要与劳动者商量怎么裁员、裁掉谁的,只要企业依法定程序实施裁员即可。需向被裁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清工资奖金、转移社保、档案,但不存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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