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_律界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来源:律界星2022-12-26288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 新华微博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劳动争议中,经常会有某个单位的很多名劳动者同时申请劳动仲裁,处理难度会相对大一些。对于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有无特别的处理程序呢?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有共同请求的(比如同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劳动者为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可以不用每个人都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而可以推举代表参加。此种制度,一般称之为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仲裁及司法实务中,一般要求是针对同样用人单位的10人以上劳动者的争议,才可以按集体劳动争议机制处理;针对不同用人单位的,哪怕有共同诉求和人数再多,也不按集体劳动争议机制处理。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推举代表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5人。(注:可能立法者认为少于3人没有代表性,多于5人则不能体现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的效率性。)仲裁实务中,10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推举代表书,全体当事人需要在推举代表书上签名确认,并载明代表权限。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外,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如果代表人有权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当在推举代表书上授权;没有在推举代表书上授权的,当事人需在涉及到前述具体事项时决定是否同意。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除推举代表制度外,对于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在仲裁处理程序上,还有以下特别规定:

1.立案受理及通知方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应当自收到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2.送达程序方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该条第一款的限制。

3.仲裁庭组庭方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即一般不能由独任庭审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4.协商、调解、裁决程序方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还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开庭场所方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另外要注意,对于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可以简易处理的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方面可以不受上述的相关限制,比如可以由独任庭审理符合简易处理条件的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中规定10人的集体劳动争议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但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无关于处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规定,那么调解仲裁法的该项规定该如何落实呢?

民事诉讼中,有共同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因此,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对于普通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第七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一是在诉讼中有权利人(劳动者)登记制度,且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可以适用针对已登记的权利人作出的判决、裁定,而劳动争议仲裁无此项制度;二是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律法规未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代表人,而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三是在代表人数方面,劳动争议仲裁中是推举三至五名代表,而在诉讼中是推举二至五人作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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