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元):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损失,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救援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元):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之外的其他地方(不含停车场),以机械起重、载运等方式盗窃车辆,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仍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此项责任免除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总金额以元为限。
4、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金额,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付。
5、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元):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6、车上责任险(保险金额,元):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