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问:
2012年10月,我与刘某军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双方未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2013年10月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生下孩子以后,刘某军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顾,夜不归宿,近期还提出拒绝抚养儿子,我想向法院起诉,请问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主要享有以下法定权利:
第一、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第三、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第四、非婚生子女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因此,你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全军支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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