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吗?
答: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吗?
答: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对拒不配合探望子女的一方怎么办?
答:对拒不配合一方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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