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指定监护人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是指当未成年人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而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为多人且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由法定机构依法从第二顺位的监护人中指定具体承担监护职责的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在实际操作中,对未成年人“指定监护”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指定监护,实际上是选定监护。
即在法定监护人中选择确定监护人,属于法定监护的具体落实和适用,或谓法定监护的实施方式,而并非在法定监护人之外指定监护。这与国外的指定监护、遗嘱监护明显不同。
二、发生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有二个: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监护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强制性的法定监护人的要求,不可能发生指定监护,只需要强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具体表现为二种。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争当监护人,从而发生积极冲突,需要从中指定。另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都不愿担任监护人,相互推诿,从而发生消极冲突,需要从中指定。
三、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具有明确的限定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只限于未成年人第二顺位法定监护人中的近亲属。
1、所谓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解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中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一)、(二)、(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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