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小梅的父母在外出旅游途中遇难,给小梅留下了50万元遗产。处理完小梅父母的后事后,12岁的小梅就随其叔叔一家人生活。2007年6月,小梅的叔叔私自拿走小梅继承遗产中的20万元和别人合伙开公司。因为小梅吃住都在叔叔家,寄人篱下的小梅也不敢反对,只是一次去姨妈家才和姨妈说起这件事。小梅姨妈知道此事后,马上找到小梅的叔叔,让他把小梅的20万元还回来,可小梅叔叔却说20万元是暂借的,等公司开业后挣了钱就会还的。后来,小妹姨妈以小妹的名义,起诉小梅叔叔,要求其返还20万元并赔偿损失。法院最后判决小梅叔叔返还小梅20万元并支付其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律分析
监护是为了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中,承担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与被监护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小梅的父母遇难后,小梅的叔叔符合监护人的条件,可以作为小梅的监护人。
作为小梅的监护人,小梅叔叔必须承担以下监护职责:(1)担任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规定了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小梅所继承的50万元,属于小梅父母留给她的遗产,这属于小梅的个人财产。虽然小梅只有12岁,其叔叔作为监护人有权监管小梅的财产,但不能随意动用小梅的财产,更不能将这笔钱为了个人目的而使用,否则,就违反了监护职责,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开公司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小梅叔叔经营公司失败将20万元赔了,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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