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重庆市大足县法院承办法官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和认真细致地工作,以一份民事判决书让一场因争夺六岁男童陈-炎(化名)的监护人之战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8月23日,六岁男童陈-炎的父亲陈某因意外触电死亡,陈-炎的生母王*文(化名)曾在七年前流浪街头,后与陈某同居。因王*文说话村民听不懂,加之王*文说不清的来历,周围群众认为王*文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因此,陈-炎所在的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于8月30日指定陈某的堂兄弟陈-A和陈B为陈-炎监护人。之后,67岁的刘某找到该村委会,请求撤销对陈氏兄弟的指定。原来陈某在12岁时其亲身父母死亡,一直由刘某抚养成人,刘某系其养母,是男童陈-炎养祖母,于是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又撤销原指定,重新指定刘某为男童陈-炎的监护人。陈氏兄弟不服此指定,遂诉至大足县法院,申请撤销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二人为男童陈-炎的监护人。
大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该案是该院有史以来的首例,同时此案适用特别程序,审限只有三十日,且为一审终审,承办法官非常重视。法官开庭听取了申请人陈氏兄弟和被申请人刘某的陈述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此案真的就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称的生母王*文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已无监护能力?
为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承办法官认为,不能就此简单结案。法院民一庭法官一行四人驱车前往王*文的住地核查王*文是否丧失监护能力,通过与王*文面对面的接触,法官们发现被监护人男童陈-炎的生母王*文,与之交流确有障碍,但其意识较清楚,仅不能清晰表达想法,但可结合肢体语言作一定表述。同时了解到王*文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被监护人陈-炎自小就由其母照顾,生母王*文能履行监护职责。现无证据显示王*文因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丧失监护能力,不能因为王*文与人交流有困难剥夺其享受天伦之乐和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因此,大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监护人男童陈-炎有生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即无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判决撤销大足县雍溪镇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驳回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
【案情简介】 1982年2月,王某携幼子王某某和李某结婚,婚后再未生育子女,两人悉心将幼子抚养成人。2013年王某病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吗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 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网友提问:被扶养人生活费范围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有哪些 (1)通过法定义务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这部分专供其个人使用的物质生活资料和费用构成未
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都同意变更扶养关系,只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扶养关系即可变更。 如果不同意变更,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
在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分割,但孩子不能像财产那样分割,所以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的情况不胜枚举,那...
遗赠扶养协议是打印的有效吗 只要意思真实,合法,并且打印的协议并当事人签字,就是有效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小龙(未成年)。1997年6月,徐某某在美国塞班打工,2001年9月